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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消防條例

來源:法務審計部 編輯:zgci 發布日期:2023-11-29 11:04:45 點擊數:8991

2023817日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39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網格化基層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開展綜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工作。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消防安全服務中心,承擔轄區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督促火災隱患整改;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場所。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轄區內獨居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進行登記,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幫扶。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消防數據應用平臺建設,實行全時段、可視化的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預防、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滅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應用,采用消防設施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電動車輛智能充電、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水平。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條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消防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用地性質的,應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另行選擇適當地點,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規劃建設消防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區域建設小型消防站:

(一)距離消防站較遠,消防救援難以快速到達的區域;

(二)商業密集區、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老城區、歷史地段或者街區;

(三)經消防安全風險評估確有必要設置的區域。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

建設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火災報警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制度,并根據國家標準和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備特種車輛(艇)、器材和裝備,用于石油化工企業、高層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橋梁、軌道交通等火災撲救和災害處置。

第十三條 市政公共消火栓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建成后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建設資料由城市管理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等單位實行共享;建設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市政道路建設總投資,維修、養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消防水源建設。在建設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并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依法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水渠、水井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并配備必要的取水設施。

統一規劃的農村住宅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農村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正常通行。城市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維修、改造;農村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交通運輸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職權及時組織維修、改造。

因施工作業導致道路無法通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獲得施工作業許可之日起二日內將道路封閉區域、封閉期限書面告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封閉區域、封閉期限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供電、安全疏散等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需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可以按照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材料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冷鏈生產、儲存企業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溫層。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并且通過圖畫、廣播、視像等形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存放或者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勞動密集型企業不得將生產車間設置在倉庫上層,不得與危險化學品倉庫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多家企業合用同一建筑物的,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醫養結合場所、學校、幼兒園等場所,禁止在宿舍、起居室吸煙、使用明火,禁止在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設置安全防護網的,應當留有消防應急逃生窗口。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電動車輛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用電等安全技術標準。集中充電場所設置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設置單獨的防火分區和警示標識,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鼓勵住宅區安裝智能管控系統等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設施。

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廳停放電動車輛或者為其充電。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充電。

第二十一條 下列建筑和場所禁止住宿: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建筑;

(二)具有火災危險的廠房、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

(三)地下建筑內設置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四)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筑和場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確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場所內的住宿部分應當設置在靠近門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之間設置符合標準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陽臺不得設置無法從內部開啟的金屬柵欄,以及阻礙人員逃生的招牌、廣告牌等障礙物;場所內應當配備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簡易噴淋裝置、應急照明燈具等消防器材、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寬度應當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暢通。

第二十二條 具有餐飲、住宿功能的農家樂、民宿等農村經營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滅火器、手電、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按照規定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安裝應急照明設施;

(三)不得在客房內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他場所使用明火的,應當設置單獨區域,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車輛停放區域;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培訓員工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大型會議的承辦者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提前向參會人員告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病人、老人、殘疾人、學生、嬰幼兒的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采集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內部消防設施、建筑物使用及重點部位等信息,并及時錄入滅火救援預案系統。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參與滅火救援演練。

第二十五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具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火災事故,市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提級調查處理。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相關要求,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切實保障專職消防隊員的待遇,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與其職業的高危險性相適應。

志愿消防隊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志愿消防隊員參加火災撲救,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消防隊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及人員納入地方表彰和獎勵范圍,制定并落實消防救援人員工資待遇、傷亡撫恤、家屬隨調、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看病就醫等優待政策。

建立和完善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病檢測防護、心理疏導和診斷救治等制度,加強職業健康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的火災風險評估、消防技術服務、消防安全宣傳培訓、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幫扶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場所住宿部分的外窗、陽臺設置無法從內部開啟的金屬柵欄,或者阻礙人員逃生的招牌、廣告牌等障礙物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產停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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